浙江省丽水市试行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
合理地进行,根据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人员称为评标专家库。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库建立,根据有关专业分类,共分房屋建筑类、市政和基础设施类、交通类、水利电力类、设备安装类、建设监理类及其它。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和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经济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四)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人员。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三)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预选单位;
 (五)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评标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委托他人评标;
 (二)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四)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联络等发生变化,及时通知招投标管理机构;
 (五)自觉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本人及其亲属在投标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根据各专业招标设置的需要,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任评标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拟邀请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在个人自荐或者单位推荐、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被邀请人如实填写《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登记表》,并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
被邀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可以申报不超过三个专业的评标资格。
  第十条 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被邀请人进行登记、分类、审查和考核,经审合格的人员称为拟聘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对拟聘评标专家组织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并报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即可聘为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由市发展计工时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使用,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开标当天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参与随机抽取的该专业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
  对于部分特殊或者复杂工程,需要经济、技术两方面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当在随机抽取前按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
  对于特殊或者重大工程,应当从异地聘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评标。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实行抽取与通知分离。在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先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多于要求数量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再由专人单独通知相应的评标专家。抽取与通知结果的清单由计算机打印,经办人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或者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且任中层以上职务或持有股份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
 (一)本人配偶、子女;
 (二)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评标专家认为有其它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并提出申请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予同意。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意见,重新调换评标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或打分离散程度较大的评标专家,应当予以批评或者取消评标资格。
  评标专家抽取后,一年内有五次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可暂停评标一年。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可以建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其退出专家库;
 (一)评标专家通知后,一年内有三次迟到,早退或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情节严重的;
 (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四)接受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五)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
 (六)其它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评标专家义务、不胜任评标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可视情节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或劝其退出评标专家库。并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工作量向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并承担异地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评审费标准暂定50-100元/人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TAG: